王秀超,男,漢族,生于1992年3月22日,身份證號碼:532101199203224417,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人,初中文化,家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
王秀吉(系王秀超妹妹),生于1993年10月2日,身份證號碼:532101199310024445,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人,現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聯系電話:15287000051
王秀超,王秀吉不服昭陽區人民法院2021年云0602刑初字457號刑事判決,不服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云06刑終485號刑事裁定,各兩級法院知法犯法,官官相護,拿著國家的錢糧,做著傷害百姓的事!
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2018年5月13日,唐偉《婚內經常出軌》(系王秀吉前夫)邀約本案(所謂被害人)高超開車到昭陽區舊圃鎮沙壩村民委員會下羅沙塊村王書祥(系申請人之父)家,以找王秀吉為借口,對王書祥所住房門進行打砸,申請人王秀超開門告知唐偉,王秀吉不在家,唐偉和高超不聽勸說,并對王秀超威脅辱罵,雙方發生抓扯,抓扯過程中,不知被地上的什么東西碰著,雙方倒下去,造成高超臉皮被劃,我本人王秀超被唐偉和高超毆打,隨后當地派出所趕來現場,雙方勸開后,當時便叫上父親(王書祥)、母親(張慶秀)、我本人王秀超一家人前去錄口供,而唐偉、高超8天后派出所才一同叫去錄口供,此事三年內檢察院兩次未受理都打轉派出所。
后因高超經常到派出所吵鬧,公安機關便立案,由法院以申請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一)在開庭審理中,唐偉和高超的多次陳述,前后矛盾,以案發時的事實不相符,而且二人邀約同時到我家中進行打砸,一審判決不顧事實真相,用唐偉的陳述來作為該案的證據對我判刑,這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二)他們多次的陳述不吻合,前后矛盾,二人是利害關系人,按法律規定,他們的相互陳述不能作為案件的證據,而是事后竄供的陳述?。ㄈ﹤刹橹泻蛯徟兄姓J定我用石頭打高超,我真想不通,作案工具(石頭)在什么地方,對作案工具石頭在本案中為什么沒有出示給我們看,用什么樣的石頭打著被害人,石頭作過鑒定嗎?有我留下的痕跡嗎?認定是王秀超用石頭打,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當庭出示給我們辯認,該案沒有直接物證。
唐偉和高超是事前預謀好到我家住處進行鬧事,我們坐在自己家中還成了犯罪人,兩級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極為不公,在唐偉、高超多次陳述前后不一,沒有直接物證,就憑他們所謂的供述和不切實際的鑒定就作為判決,
我真想不通,此案純屬冤案,我也真實沒有打著高超,如果真的打著他,在判多少年我都會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