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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鎮東三家村民被官員打擊報復,栽贓陷害!

      2022年10月28日 實時新聞 ⁄ 共 1251字 ⁄ 字號 暫無評論

      身份證號碼:132624196205171025, 

      電話:13463679072。

      被控告單位及被控告人員: 東三家村委會“以租代征”我家耕地,非法倒賣、牟取暴利。

      涉嫌捏造事實、提供偽證證人:平泉鎮政法委書記王海波、東三家村書記兼村主任程志勇、東三家村助理王亞軍。

      涉嫌非法拘禁無辜百姓的執法機關平泉市公安局:宋建福局長(法人),經辦責任民警:武文友(橋東派出所所長)、單鵬翥(橋東派出所副所長)、張清華、張燕。

      控告事項因平泉鎮東三家村村委會將我家的耕地“以租代征”,非法倒賣土地,牟取暴利。

      而地方政府不僅不解決問題,還包庇縱容犯罪人,無奈的我被迫依法逐級上訪至京。

      為阻止我依法維權,以“莫須有”的“擾亂首都單位秩序、尋釁滋事、越級上訪”等罪名,對我栽贓陷害,實施打擊報復,非法拘留了我十五天。

      事實與理由因1994年東三家村村委會,將我家的耕地“以租代征”,非法倒賣土地,牟取暴利等違法亂紀行為之事未得到解決。

      我從縣、市至省逐級依法上訪,可這三級政府不僅不解決問題,還包庇縱容犯罪人,無奈,我只好赴京上訪。

      我不存在越級上訪。

      我遵紀守法、合情合理地到國家指定的相關部門窗口遞交投訴材料,不存在擾亂任何單位,以及首都單位在內秩序行為。

      我在上訪維權的過程中,從來未受到過相關安保人員的勸告與訓誡。

      也從未與任何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爭吵等過激行為。

      不存在擾亂首都單位秩序與尋釁滋事。

      涉嫌捏造事實、提供偽證,導致我被非法拘留的證人:王海波、程志勇、王亞軍等人,正好又是非法攔追阻截我正常信訪的領導干部。

      其偽證能信不?其作偽證的《詢問筆錄》均可證實。

      平泉市政府相關責任領導干部,在處置控告人劉淑霞依法維權之事上,實施攔追阻截、非法拘禁、非法拘留等打擊報復的行為,已經嚴重違背了中央政法委三令五申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群眾正常上訪,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違犯了《憲法》與《信訪條例》等法律之規定。

      控告請求:1、依法撤銷錯誤的平泉市公安局:《平公(橋)行決字(2021)001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決定。

      2、依法撤銷錯誤的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冀 08 行終 181 號行政判決書》之決定。

      3、依法追究涉及本案的相關責任領導干部涉嫌濫用職權、瀆權瀆職、栽贓陷害、打擊報復、枉法裁判等違法亂紀的法律責任。

      4、依法合理賠償控告人劉淑霞由此受到傷害的一切損失。

      我有平泉鎮人民政府的調解協議書和平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已經給我解決了占地補償款,足以證明平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我15天的事實違法(平泉市公安局平公(橋)行罰決字(2021)0017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特別是“張燕”的名字是事后粘上去的;還有12號沒有抓到我核實,就已經把拘留我的手續辦好了,屬于先斬后揍、程序嚴重違法的事實。

      請求上級領導、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深表感謝!此致禮 

      控告人:劉淑霞

      身份證號:132 624 1962 0517 1025

      聯系電話:134 6367 9072 

      2022年 5 月 12 日

      附資料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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