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告字〔2023〕2號
根據《不動產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和《河南省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頒證實施方案》(豫自然資辦發〔2021〕18號)等文件要求,辦理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頒證,應當依法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以確保登記的唯一性和權威性,現公告如下:
全市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登記頒證工作中,符合登記發證條件并依法辦理農村房地一體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宗地,且無查封、抵押等限制的,自登薄之日起,該宗地之前取得的原宅基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舊證)等權屬證書予以注銷并廢止,原權利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如有違反,本人承擔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及經濟賠償。
特此通告。
2023年3月24日